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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侦查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后,就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案件的侦查工作,然后才能确定下一步该如何走。这个侦查羁押也是有一定期限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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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拘留期是对待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在侦查中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后不能终止的,由最高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如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办案期限为一个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上述三类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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