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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水利单位的经营权或使用权。...
水利单位取得的资源性资产,要加强实物量的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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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捐赠、凭藉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由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各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为维护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经营、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水资源属国家垄断性资源及水利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以及任何部门、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水利单位的经营性资本,不得调取水利单位经营性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水利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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