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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政府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
水利单位依法取得的资源性资产的净收益和依法出让、转出和出租的净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缴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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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对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优化配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节减国家财政支出; 2.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正常、严格的管理秩序; 3.对占有、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要定期检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4.对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水利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1.水利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变卖、报废等)实行审批制度。水利部直属单位中流域机构凡超过20万元以上及其他水利单位凡超过10万元以上的单项国有资产处置,经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及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制定。2.单位有偿调出、出让和变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确认的结果作价处理,防止低价调出、出让和变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单位撤并、分立、应经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国有资产的变更、移交、转移、解缴等手续。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下列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1.中方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所形成的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等(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5.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6.企业清算或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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