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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在法院做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应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
根据《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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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不一定是无效的,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对无效合同的主动干预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对无效合同证据规定,无效合同违法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决定了国家要对无效合同予以主动干预。这种干预主要表现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不待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果发现合同属于无效范畴,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就是说,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的职权。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的规定与法院对无效合同予以主动干预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对此条规定的性质。14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而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无效应返还财产,此种情形下应该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义务。15我们认为,此规定与法院依职权主动对无效合同予以干预相矛盾。
答辨是诉讼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方式,应当答辨,否则就是放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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