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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视具体情形。如果是夫妻共有且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一方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没签字时,该合...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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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部分共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是否有效呢?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但合同如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违约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话,合同效力应不受影响。 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仅有部分共有人签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仅是影响合同是否能实际履行的问题。
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字主体看,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买卖,应经过共同共有人同意或签字,你所购买的房屋虽然只有该房屋共同共有的其中一人签字,但经过该房屋的实际交付情况,该房屋也已经实际交付了五年,作为共同共有的另一方对该房屋的买卖从交易习惯和日常惯例来看,对此房屋买卖应是明知的,其一直未提出异议就可以证明其对该买卖协议是认可的,因此,你可以要求按买卖协议来履行合同,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视具体情形。如果是夫妻共有且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一方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没签字时,该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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