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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登记的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的转移、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地役权登记...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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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提交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提交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已有记载不冲突;(四)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形;(五)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人民法院审理、委员会仲裁,房屋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后,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能收回的,可以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作废。人民政府征收的房屋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持房屋征收决定、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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