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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与土地承包权到底是哪些啊?

2022-07-27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根据以上规定,采矿者、探矿者利用耕地、荒地探矿、采矿仅与土地承包户订立占地协议是不行的,还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同时应取得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经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然而现实中,无论是采矿者、探矿者还是土地承包户均未办理以上手续。2、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并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对申请采矿、探矿的条件做出规定,前者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后者第六条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领取探矿许可证时也有同样的规定。“矿区范围图”是实际占地范围的书面反映,显然对这些土地的占用应以合法为前提,然而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以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时,不论其占地是否合法即颁发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笔者认为上面所说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指的应是合法场所,非法的经营场所是不能进行经营的。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矿产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之前,还是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前,均未对采矿或探矿申请人提供的固定经营场所(矿区范围图)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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