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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人股东的权利: 1、资产收益权; 2、查阅、建议和质询权; 3、股东表决权; 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兼并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外一家公司股权或整体资产收购的方式合并另外一家公司,是公司对公司,目的是获得另外一家公司的经营资源,转让一般是全部股权的收购。 2.股权转让是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可以是企业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或企业,转让的目的也不一定是获得公司的经营资源,不一定是全部股权的转让,可以是部分股权转让。 3.严格来讲,整体股权并购不一定是股权转让,因为整体资产的收购也会发生兼并收购的效果,但是股权转让是大部分兼并收购的实现方式,即目标公司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收购公司。 4.股权转让发生最多的不是兼并收购,而仅仅是目标公司股东将一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另外一个接盘的人,是目标公司一家的股东的变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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