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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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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进行的非法侵害,制止非法侵害,给非法侵害者带来一定损害的防卫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法侵犯现实的存在 (2)非法侵犯正在进行中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人具有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侵害者的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成立正当防卫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生非法侵害; 第二,必须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第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第四,正当防卫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为基础; 第五,正当防卫所必须是非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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