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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
(一)全部赔偿原则 1、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全部按责任比例确定的数额赔偿。 2、全部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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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都要由于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减轻责任部分为10%到5%至50之间。
(一)若是全部责任,当事人要支付造成损害的全部赔偿费用。 (二)若是主要责任,当事人要支付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若是次要责任,当事人要支付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若是同等责任,当事人要支付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百分之五十。
1、过错直接赔偿原则。机动车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除斥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行为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来承担。这种情形主要是鉴于机动车驾驶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2、先行垫付原则。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3、替代赔偿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种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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