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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一)若是全部责任,当事人要支付造成损害的全部赔偿费用。 (二)若是主要责任,当事人要支付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若是次要责任,当事人要支付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若是同等责任,当事人要支付造成损害的赔偿费用百分之五十。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是: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医院医疗机构同意转院治疗的,不支持增加的转诊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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