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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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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XX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清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XX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路交通的市场监管,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建立水路交通市场诚信体系,定期公布建设、经营企业质量信誉情况,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行业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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