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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与罪名无关,必须考虑被告人是否有减刑情节。中国刑法规定,受到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必须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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