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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残疾赔偿指数×赔偿年限。(1)60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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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您提的是对“上一年度”的理解问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参数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对于您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不是以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为标准计算,而是以实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标准计算。如果您的交通事故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是在2010年,那么您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2009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计算标准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即通过固定的计算标准和期限来确定赔偿数额。“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残疾赔偿金作为对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损害的填补,本应从根据受害人的个体素质、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观因素出发,估测其具备完整的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在未来能够取得的收入,由此,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但是,这种预测没有客观的标准,而且其无法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当事人对此很难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计算期限对于计算期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是采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为标准。在第25条第1款规定:“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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