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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为合同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因一种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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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为合同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死亡,非涉及人身关系的合同权利义务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这种继承只是对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债务,而并非对合同本身的继承。除了合同特别约定以外,赵某的继承人不能因赵某的死亡而当然地取代赵某成为合同当事人,承担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义务。因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只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责。
所示:债权“灭失”,不是债权“消灭”,意思就是因为某种原因,债权不存在了,也就是这个“钱”不用归还了,比如债权人突遇事故死亡,没有继承人,债权灭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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