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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清算清偿次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破产财产主要包括宣告破产时商业银行所经营管理的财产...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顺序: (1)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然后是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费用; (3)再是其他的社保费用和所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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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我国经济不断的在快速发展,企业也在不断的增加,国家对于企业的保护也是越来越重视,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有条件的限制。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王伟民律师解析。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1、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在7日内立案,开始对案件进行处理。 3、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10日之内应当通过媒体告知商业银行利害关系人关于商业银行拟破产事宜的行为。中止债务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和任何债务清偿活动,并召集债权人会议。 4、破产和解和整顿。破产程序开始以后,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拟破产的商业银行进行整顿以缓解信用危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于法定期限内着手整顿拟破产的商业银行,并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整顿使得商业银行能按期清偿债务,就在履行和解协议的目后终结破产程序,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活动。若商业银行在整顿期间从事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者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则应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1、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修订的《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是否优先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一般认为,劳动债权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拖欠的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三部分,劳动债权优先并不存在争议,但其是否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值得商榷。在商业银行破产中,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同样值得疑问。金融机构之间借贷十分普遍,而且数量巨大,如果在商业银行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于一般担保债权将极大危害金融机构利益。 2、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如何清偿。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为了拯救商业银行提供的资金支持,其来源于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量。当商业银行难以被拯救,进人破产清算时,理应对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这类无担保债权优先清偿,并且应当明确规定其清偿次序在国家税款之前。这类资金不应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构成部分,不得再征税,应在税款之前清偿,以体现该资金的特殊属性。 3、存款保险制度偿付给商业银行的资金是否与商业银行清算财产合并。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后,一旦商业银行破产,可以获得一定的存款保险偿付,该资金应当与破产财产分开使用,主要优先偿付中小债权人,特别是个人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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