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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受理其申诉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该商品价款2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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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证明其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检验费用;检验证明其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当承担检验费用;对难以检验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责任。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开始调查、处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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