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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单位享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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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劳动报酬请求权常被人们归属于债权,但它与一般的债权是有所区别的。这种区别来源于“工资优先原则”。尤其是在用人单位歇业、清算或者宣告破产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请求权得到法律的绝对优先保护。如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一顺序便是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1] 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最早的关于工人债权的规定可追溯到1925年通过的《工人(事故)赔偿公约》。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制定法律或法规,在雇主或者承保人丧失支付能力时,使因工业事故而受伤的工人,如果工人因工伤而死亡,使该死者所赡养的人,能够得到赔偿。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在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无偿债能力”是指为集中解决各债权人的偿还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或惯例,已就雇主资产开始法律诉讼的情况。成员国可以将“无偿债能力”扩展到因雇主财务状况方面的原因而使工人债权无法得到偿付的其他情况,例如,当证明雇主的资产额不足,有必要提起破产程序时,公约规定,在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需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产生的债权,以使工人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还。 优先权至少应包括:工人对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工资所拥有的债权;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所从事的工作而在假日报酬方面拥有的债权;工人对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其他形式的有酬缺勤而拥有的债权;工人因雇佣关系终止而应得到的遣散金。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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