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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对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规定如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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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姥姥最近去世了,相关的四个子女没有主张继承,如果主张的话,应该这样来继承:假设该房屋总价值10万元,那么你姥姥的份额是5万元,她的5万元由5个人来继承,即你老爷、你大舅妈(代位继承)、你大姨、你小舅、你妈妈。即每人1万元。考虑你老爷年龄大缺乏劳动能力,也可以多继承一部分。假设你老爷去世的事实发生,你老爷本人的部分房屋价值5万元,加上他继承的1万元,合计是6万元,这6万元由你妈妈等4个继承人来继承,即每人1.5万元。我所提供的上述意见,是在你姥姥、你老爷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如果有遗嘱,那就要看遗嘱是什么内容了。
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所以,严格来说你父母已有子女,法律上是不允许再收养子女。但现实社会很多父母已有子女,也照样可以收养,只要能通过民政部正式登记,收养关系就算成立。你父母与他们的“养女”并无登记收养,所以收养关系法律上不能成立。但是,你父母与她是长期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只是未办理收养手续。这也有可能会被承认为事实收养。如果真有天闹上法庭,很难说法官会怎么判这层关系。 2.如果收养关系成立,那当然和你一样有继承权! 3.这层似乎没有关系的关系,想了却,其实不难。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只要去民政部问一下,是否需要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就行了。我的观点是,他们说会认为收养关系不成立,就无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4.想要定心丸,不难!有两种渠道:1)去民政部咨询一下,他们可以给正确答案,且可以帮你们出具相关证明。2)让你父母写好遗嘱并公证,遗产全归你所有,那即便她与你有“兄妹”关系,也得不到遗产。
您爸爸当时是怎么继承您爷爷的房子呢?婚后继承的一方父母的财产只有在遗嘱中明确写了归一方才不属于共同财产,遗嘱中未注明的遗产属于共同财产。不管现在这房子是您爸爸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您妈妈的哥哥都是不能擅自卖掉的,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合同想对方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善意取得的。他们签的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人要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并且房子要已经过户给第三人了,第三人才能获得这个房子的所有权。 您可以将具体情况与我详细描述一下吗?您说到的村里写的证明是什么证明?您可以与我进行一对一咨询或者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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