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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补办,我妈妈是我爷爷的养女,但是没有领养证明,有事实领养,可以写我妈妈的名字顶替爷爷吗?

2022-07-26
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所以,严格来说你父母已有子女,法律上是不允许再收养子女。但现实社会很多父母已有子女,也照样可以收养,只要能通过民政部正式登记,收养关系就算成立。你父母与他们的“养女”并无登记收养,所以收养关系法律上不能成立。但是,你父母与她是长期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只是未办理收养手续。这也有可能会被承认为事实收养。如果真有天闹上法庭,很难说法官会怎么判这层关系。 2.如果收养关系成立,那当然和你一样有继承权! 3.这层似乎没有关系的关系,想了却,其实不难。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只要去民政部问一下,是否需要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就行了。我的观点是,他们说会认为收养关系不成立,就无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4.想要定心丸,不难!有两种渠道:1)去民政部咨询一下,他们可以给正确答案,且可以帮你们出具相关证明。2)让你父母写好遗嘱并公证,遗产全归你所有,那即便她与你有“兄妹”关系,也得不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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