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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九条明确: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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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限应当自人民检察院收到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个月。重大案件或者复杂案件一个月内无法完成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是否延长,由检察院自行决定。因此,一般来说,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半个月。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可以又是1个月﹢半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的,一般在1个月﹢半个月内作出决定。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三次审查起诉的期限可以达到6个月﹢半个月。如果涉及管辖问题,改变管辖的,还要加上原检察院审查起诉的1个月﹢半个月。三、审查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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