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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
1、当事人对规定的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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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规定的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五、对劳动者已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但对经济补偿有异议,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协议中已明确告知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及本协议的补偿数额,并且是劳动者本人自愿签订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也应视为其放弃权利,驳回诉讼请求。 (2)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的,应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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