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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规定的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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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异议权标准如下: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情形,按《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即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有以下三种事由: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严重违约行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一方依法要解除合同的,从通知达到对方时起算。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况例外: 1、一方的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起诉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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