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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法律规定的程序有: 1、首先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 2、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具体程序是: 1、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2、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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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收养登记,去哪里办理?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二)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7、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一、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一、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证明。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的,提交其负责人的件);(二)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四、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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