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三、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伪造或者变造信用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伪造或者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造成银行的资金损失。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本质上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为体现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本此类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规定了新的犯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信用证明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保证书、信用证明书、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信用证明书、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反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保证书、保证书、信用证书、信用证书的情况(4)收到受贿赂证明书或其他保证书的情况的情况的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5人已浏览
1,602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