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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期限从现场调查之日起为10日。但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限为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交通事故的; (四)发生涉外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 (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涉及公安机关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 (七)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 第二十条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涉外死亡以及高速公路上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将交通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3]140号)对需要上报公安部的交通事故有专门规定: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死亡事故、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交通伤亡事故,以及高速公路上1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应当立即将交通事故简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民警到达现场,调查了解详细情况后,及时将交通事故详情逐级上报至交警总队,并由交警总队传真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上述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3]92号)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将交通事故初步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发生20天内,应将复制的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带或光盘报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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