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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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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每砍伐一株责令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至20株,并处以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可处以每标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造成损害的,可处以每株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可对建设单位按绿化项目投资的2至5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委托无资质证收或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等级规定的,可对建设单位按设计费的二倍或施工费的10处以罚款;(三)设计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等级规定的,收缴设计费,可对设计单位按设计费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四)施工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等级规定的,可对施工单位按绿化工程投资的2至5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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