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申请认可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申请认可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包括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的,适用本规定。申请认可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根据你所说的问题,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一审判决和上诉状就可以了,不需要证据;对于对方不提供任何证据可视为对举证权利的放弃,法院仍然可以依据查清的事实进行依法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因此,一方死亡的,可由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8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