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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嫁物是否属婚前个人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若是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 若是在登记结婚后的陪嫁物,女...
陪嫁物是否属婚前个人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若是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 若是在登记结婚后的陪嫁物,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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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嫁物是否属婚前个人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若是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 若是在登记结婚后的陪嫁物,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陪嫁物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当然,如果该陪嫁物很明显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也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陪嫁物是否属婚前个人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若是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 若是在登记结婚后的陪嫁物,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陪嫁物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当然,如果该陪嫁物很明显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也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房屋则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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