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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货物运输的拖拉机的运输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货物运输和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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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类别维修车辆,严格执行车辆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车辆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和销售无合格证或者假冒伪劣的配件产品;不得承修报废车辆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交通事故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
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遇有在车辆上诈骗、、、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警,设法制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经营区域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线路标志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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