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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如果未分配利润还有余额,由于未分配利润部份属企业税后利润,不属于个人所得,当还得再分配给各股东时,应该还有红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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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如果未分配利润还有余额,由于未分配利润部份属企业税后利润,不属于个人所得,当还得再分配给各股东时,应该还有红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注销的税务处理: 1、清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率清算所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费用; 2、自然人股东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净利润20%;各股东分得的净利润清算净利润提股比例清算净利润清算所得-清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如下:自然人股东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净利润20%;未分配利润清算净利润清算前未分配利润;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净利润未分配利润提股比例。《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1)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1)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处理:企业虽然属于个人投资企业,但需要区分是属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还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处理方式不同。如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在注销工商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相关税务事宜。企业清算所得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种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保留的利润,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如果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也就是说的个人投资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你所说的清算后的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去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后的余额。企业应当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收入。同时,个人投资者从企业清算收入中分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本质上是个人从公司获得的红利收入,需要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上述处理无论是小规模企业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是相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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