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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说好的房子没了

2022-10-26
家住扬州的洪某和A原为夫妻,两人于2012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双方约定,位于扬州市某处的房屋归前妻洪某所有,且A自愿补偿洪某10万元。然而离婚后,A并未遵守约定。一怒之下,洪某将前夫A告上法庭。2012年5月2日,洪某和A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约定:位于扬州市某处的房屋归洪某所有,A自愿补偿洪某10万元。然而此后,A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履行义务,不仅未给付10万元补偿款,且于2012年7月3日,将离婚协议时赠给洪某的房屋以3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款也没给洪某。在被前妻告上句容法院后,A辩称,离婚协议中的房产是他父亲出资购买的,洪某无权拥有,而且两人是假离婚,更不应该给付10万元的补偿款。结合查明的事实,主审法官认为,洪某和A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应受该协议约束。洪某和A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及自愿补偿事宜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A应当依约定履行。A未经洪某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侵犯了洪某的财产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两人在离婚时约定A补偿洪某10万元,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A亦应依法给付。对于A陈述的两人为虚假离婚,因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据此,法院支持了洪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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