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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诉时间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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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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