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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解除条件的话短信解除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法定解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不可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是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包括书面通知和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及结清劳动报酬或者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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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定和约定解除合同情形的,短信解除合同有效。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具有法定和约定解除合同情形的,短信解除合同有效。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手机短信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应属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归类为书证或准书证或视听资料的范畴。但以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为基础的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息,只能停留在电子存储介质中,不同于传统的证据种类或书证种类,这也是电子数据在证据法理界和司法界对其定位一直争论不休的原因。随着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电子数据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证据被频繁使用及其解决识别争议问题的现实需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规定下来。据此,甲仍不认可乙出示的手机短信息之证据属性,显然不能与法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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