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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如果没有当场抓获,如何获取证据?

2024-11-06
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不能仅凭被告人口头陈述来判断其是否知晓涉案毒品的性质,而必须结合多个方面的证据,包括被告人口头陈述、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的全过程、使用的手法、毒品被发现时的具体状况,以及被告人的年龄、生活经验、智力水平等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如果被告人口头陈述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且不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就可以判定其对涉案毒品是明知的:(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及其他重要的检查站点进行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所携带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被怀疑为毒品的物品,并且向他们详细说明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然而行为人却没有如实报告,最终在他携带的物品中发现了毒品;(2)通过伪造、隐藏、伪装等手段,试图逃避海关、边防等部门的严格检查,结果在他携带、运输或邮寄的物品中发现了毒品;(3)当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行为人采取了逃跑、扔掉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抵抗检查等行为,最后在他携带或扔掉的物品中发现了毒品;(4)将毒品藏匿于自己的身体内或者贴身衣物的隐蔽之处;(5)为了获得异常高昂且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结果在这些物品中发现了毒品;(6)采用极其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结果在这些物品中发现了毒品;(7)采用非常规的方式进行物品的交接,明显违反了正常物品交易中的常规做法,结果在这些物品中发现了毒品;(8)故意避开检查站点的行程路线,结果在他携带、运输的物品中发现了毒品;(9)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结果在他托运的物品中发现了毒品;(10)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本应清楚地了解涉案毒品的性质。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可以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实际上就蕴含了一个推定,即在没有证据证明运输毒品的吸毒人员是为了实施贩毒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毒品量按海洛因计算在10克以下的,推定其是用于自吸,不认定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但超过了海洛因10克,即推定其并非是用于自吸,而是有要实施贩毒等导致毒品流向社会的犯罪行为的目的。

相关法规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中实际上就蕴含了这样一个推定,即在没有证据证明运输毒品的吸毒人员是为了实施贩毒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毒品量按海洛因计算在10克以下的,推定其是用于自吸,不认定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但超过了海洛因10克,即推定其并非是用于自吸,而是有要实施贩毒等导致毒品流向社会的犯罪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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