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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10~50克,7~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克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可以...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用来贩卖的,则应当依法认定为自己吸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判决生效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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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怀疑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任何人举报他人违法,违规,或者犯罪的都应该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有违法,违规的事实,否则无法举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贩卖毒品的中心环节就是交易,如果仅仅是买卖双方在商讨价钱或者其他问题,而没有将毒品带到交易现场,这只是着手实施贩卖,或者说是谈交易,这时候的社会危害性是潜在,所以不管是以购买方式取得毒品还是以其他方式获得毒品后,只要有出卖的意思,就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而将毒品实际带到交易环节中,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就变为现实。因为贩卖毒品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他结果是侵害了公众健康,而非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并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毒品被带到交易环节后,有可能卖给约定好的买家,也可能卖给其他人,这时社会危害性已现实存在;毒品在交付给购买人后,社会危害性只是暂时被延续,并未变为具体的危害结果,因为购买人有可能自己吸食,也有可能再次贩卖,所以贩卖毒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特定的,是在交付前就已现实存在的,公众健康这一法益是在交付前就已受到了侵害。因此,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后,在交付前贩卖毒品行为已经既遂。
在涉及到毒品犯罪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是否确实知晓涉案毒品的性质,不能仅仅根据其口头陈述来作出判断,必须要结合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的全过程、采用的手法、以及毒品在随后被警方发现时的具体状况等多方面的证据,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生活经验、智力水平等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被告人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就可以判定他对涉案毒品是明知的,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实际上是受到了欺骗: (1)当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及其他重要的检查站点进行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所携带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被怀疑为毒品的物品,并且向他们详细说明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然而行为人却没有如实报告,最终在他携带的物品中发现了毒品; (2)通过伪造、隐藏、伪装等手段,试图逃避海关、边防等部门的严格检查,结果在他携带、运输或邮寄的物品中发现了毒品; (3)当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行为人采取了逃跑、扔掉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抵抗检查等行为,最后在他携带或扔掉的物品中发现了毒品; (4)将毒品藏匿于自己的身体内或者贴身衣物的隐蔽之处; (5)为了获得异常高昂且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结果在这些物品中发现了毒品; (6)采用极其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结果在这些物品中发现了毒品; (7)采用非常规的方式进行物品的交接,明显违反了正常物品交易中的常规做法,结果在这些物品中发现了毒品; (8)故意避开检查站点的行程路线,结果在他携带、运输的物品中发现了毒品; (9)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结果在他托运的物品中发现了毒品; (10)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本应清楚地了解涉案毒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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