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卖淫的和嫖娼的都不是犯罪,罚款或治安拘留就可以了。容留、介绍或组织卖淫嫖娼的,就是犯罪,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容留或介绍,你亲戚在短期内出来的可能...
贩卖毒品罪这个要根据公安局掌握的证据该犯罪嫌疑人贩卖了多少毒品和什么毒品,在案件中承担什么角色:主犯还是从犯等等。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涉嫌贩卖毒品罪按照《刑法》347条是刑事犯罪,认定犯罪不单单依据嫌疑人的口供(即嫌疑人承认的事实)还要重视许多证据,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关键是做没做决定了犯没犯法。 2.我们国家现阶段的刑事案件是“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及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承认有罪,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有罪,法院根据证据材料判决,及时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或者不说话(不说话就是你说的零口供),但是侦查机关的侦查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有罪,法院根据证据材料有权作出有罪判决。
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额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贩毒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吸毒者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可见究竟定何罪,关键取决于收集的证据。为防止忽视对认定贩毒证据的查找,草率地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造成轻纵罪犯。应收集运用以下证据予以区分: 1、毒品数量证据。毒品不是一般货物,既不能吃又不能用,也不能合法转让,行为人一次购买或藏匿、持有大量毒品,绝不可能仅用于吸食,通常只有贩毒分子为牟取暴利,才会大批量购进毒品。无论行为人是否吸毒,但持有毒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行为人非法持有的行为应视为贩卖毒品所作的准备,是贩毒行为的组成部分。 2、吸毒者的证言。吸毒人员对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耳闻目睹,可以证实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贩毒人的体貌、衣着等,因吸毒不为罪,其证言的可信度高。吸毒人员可证明曾向其购买过毒品,说明持有人有贩毒史。还可收集吸贩双方就毒品价格和数量已协商一致,因意外原因而未交易成功。当多个吸毒人员指向同一目标,毒品的价格标准一致,数量吻合,即便个别证言有相异之处,但有相关证据佐证,也能形成证据锁链认定其贩毒。 3、特情证言。利用特情侦查手段破获贩毒案件即诱惑侦查,是对贩毒这类侦缉和证据的收集极为困难的案件施行的必不可少的侦查措施。但施行中有个别特情急功近利,为了立功、受奖故意夸大其词,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追求政绩滥用诱惑侦查。司法实践中应慎用此证并区别情况作不同认定: (1)行为人携有毒品正在寻找买主,有贩毒意图,而运用特情侦查手段故意与其交易将其抓获,此特情证言可作贩卖毒品的证据; (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未发现其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仅因特情约购毒品而贩卖,此乃犯意引诱,鉴于特情引诱使行为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仅以该证不能作为认定贩毒的证据,仍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3)“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为毒品,即在侦查机关控制下行为人出售毒品,特情出资购买,其证言可证明行为人贩毒;特情将侦查人员提供的库存毒品出售给行为人,由于控制下交付的实际是“毒资”而非“毒品”,违反了国际公约,特情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贩毒的证据。 4、实物证据。鉴于人的思维最为复杂,因而言词证据极不稳定,指控贩毒尤其需要客观性、稳定性较强的物证加以检验,这也是区分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的有力证据。贩毒者购进毒品出卖时必然把毒品过称分装后出售,为卖出毒品多向吸毒者通过手机、电话联系,利用提包等物携带毒品,通过收集藏匿毒品的提包、箱子,联系出售的手机、电话号码,分装毒品的秤量用具及包装物品等一系列证据,并以此为线索查出通信记录和相关人员以及嫌疑人遗留在毒品及其包装物上指纹等,便于进一步查找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目的是为贩卖。 5、发案地涉毒现状的证明。发案地有大量的毒品消费人群,交易活动频繁,也可旁证持有的毒品可能为了贩卖。 综合上面所说的,贩毒一般就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而且贩毒的判刑一般是根据数额的大小来进行计算判刑天数的,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从而可以更好的让违法者受到相应的处罚。
【1】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2】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3人已浏览
11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