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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建工程第三人抵押担保是借款人以抵押人的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如果借款人与抵押人非同一主体,借款人所借款项很可能为借款人自己所用而无法用...
可以。在建工程第三人抵押担保是借款人以抵押人的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如果借款人与抵押人非同一主体,借款人所借款项很可能为借款人自己所用而无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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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出台之前,2001年建设部修订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在建工程抵押作了如下定义: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该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建工程抵押具有极大的限制性,其抵押权人只能是银行,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投入资金。物权法实施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谓在建工程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在建工程的占用,将该在建工程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在建工程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物权法对此没有做限制性规定,即抵押权人并不限于银行,抵押人可以将在建工程抵押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且设立抵押的主债务也不限于工程建设资金,抵押人可以其他债务而将在建工程抵押给债权人。由于物权法为上位法,效力远高于部门规章,所以应以物权法规定为准。但在物权法实行后,实践操作中不同地区对是否放开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以及资金用途等限制条件,做法不同。因此,如在建工程抵押能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认为抵押权已有效设立。
首先,应先写清楚甲乙丙三方所承担的角色,甲方是贷款方,乙方是借款方,而丙方则是担保方。紧接着写清楚借款原因,如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其次,要写清楚借款的金额和借款期限,其中期限日期要精确到完整的年月日。借款发放方式也应详细写,如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再次,要规定还款方式,如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以及规定第三方担保的条款,如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物品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物,在本协议签署前将担保物交由甲方保管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丙方提供的担保物,并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最后写清楚违约责任以及发生的争议解决方法。然后甲乙丙三方签字落款。写上日期。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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