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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的。企业的分立,对寿险业务的分配决定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的分割,不应适用关于债务约定分担的规定,“原企...
1、不属于。 2、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3、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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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的。企业的分立,对寿险业务的分配决定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的分割,不应适用关于债务约定分担的规定,“原企业”指分立前的人民保险公司,在分立前,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是按合同约定内容如期支付养老金,并没有退还保险费的返还之债,因此,原企业负合同之债。而原告现在的请求是退还保险费,属于解除合同要求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且这个债务产生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之日,在这之前并不存在该债务,所以,原告请求返还的债务不是原企业的债务,属于分立后寿险公司的自己的债务,与原企业和财险公司均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不适用的。企业的分立,对寿险业务的分配决定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的分割,不应适用关于债务约定分担的规定,“原企业”指分立前的人民保险,在分立前,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是按合同约定内容如期支付,并没有退还保险费的返还之债,因此,原企业负合同之债。而原告现在的请求是退还保险费,属于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之债,且这个债务产生于原告要求之日,在这之前并不存在该债务,所以,原告请求返还的债务不是原企业的债务,属于分立后寿险公司的自己的债务,与原企业和财险公司均无关。 1、依据《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12条规定: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处理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非法经营罪中主要涉及的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有烟草、食盐、电信业务、出版物等等其他国家专营商品,而煤炭并不属于国家专营商品之一,但根据我国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没有触犯刑法的规定,只是违反了我国对于无照经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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