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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区分企业的性质而论,对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具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法定代表人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且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话...
控股集团没有义务偿还子公司债务。虽然子公司会受母公司的控制,但是在法律上它不同于分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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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偿还公司欠款,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债务,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义务,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属总公司,应当偿还总公司的债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在履行完出资义务后,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形,则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若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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