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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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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鼓励、支持和引导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通过举办家长学校、教育讲座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或者其他教育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安全培训等志愿服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并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等内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不设立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督促并指导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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