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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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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对城镇发展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作出评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经研究和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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