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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没有出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是否批准离婚会受到对方的影响。离婚诉讼是一项涉及人身权益的司法程序,因此当事人...
如果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且双方之间存在财产纠纷,那么在起诉离婚时,至少会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简易程序的时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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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6年5月,吴某与柳某欲协议离婚,遂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柳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现住商品房一套归柳某所有。签订该协议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2008年4月,柳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笔者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一是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复合的,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二是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除双方具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三是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妥当,夫妻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的约定,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 最终,法院经审理,未对柳某基于诉前离婚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孩子归柳某直接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商品房归柳某所有,由柳某给予吴某2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双方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离婚诉讼程序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相关证据,并提供副本。法院会对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法院将受理并立案。如果不符合,法院将退回原告的文件和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接下来是答辩阶段。法院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其作出书面答辩。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如果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法院将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但如果被告因非个人意志原因无法在十五日内作出答辩,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最后是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法院将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并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以及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协议离婚,原告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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