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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
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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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但次债务人不一定具备履行能力,因此,为了充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确认债务人对债务金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当确定债务人对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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