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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罚金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
有只判罚金,不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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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犯罪数额巨大或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并处罚金。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罚金,并必须适用。并处或单处罚金。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犯罪数额巨大或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并处罚金。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罚金,并必须适用。并处或单处罚金。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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