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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政府行政复议意见

2022-08-10
集中行政复议职责。对以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加盖政府印章。市、县(市、区)政府集中行政复议职责后,有关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引导申请人向相关市、县(市、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当转送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承办,并以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盖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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