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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盗窃嫌疑人,盗走了一批翻版光盘,公安部门要对他起诉,但如何确定这批光盘的价值?请指教。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贩卖盗版光盘的处罚进行规定,所以贩卖盗版光盘被拘留没有法律依据,不会被拘留。但是贩卖盗版光盘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解释(二)》中第一条的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复制品数量在1500张以上的,才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相较之下,侵犯著作权罪量刑门槛降低。 另外,非法经营罪量刑最高达5年,而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高可达7年。
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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