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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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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排并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并在人民法院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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