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拟设的营业场所的资料,是指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条例》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设立适用《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拟设的营业场所的资料,是指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至少包括计算机设备配置、网络建设情况以及信息管理系统情况。
《条例》及本细则要求提交、报送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应当提供中文本,中外文本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本的表述为准。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该申请人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机构是否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二)是否同意该申请人的申请;(三)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意见之日的前3年,该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55人已浏览
539人已浏览
1,736人已浏览
8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