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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2022-02-06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根据上述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四种类型: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费和青苗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部分可以提留的最大价值为本部分的30%。 关键是要区分提留的是部分还是全部,可以要求村干部指明提留依据,如不能给出合法依据,则其提留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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