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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是:1。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的权利;2。查阅、提取、复制案件材料和会议通信的权利;3。调查和证据收集的权利;4。在审查和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卷宗材料;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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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权。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审批,且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诉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辩护律师在享有以下主要权利: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参加法庭辩论等。
刑事辩护人的权利包括: 1、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 二、提供法律援助; 三、代理投诉.控告;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五、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 6、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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